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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营销员骗财骗、偷窃19名被害人百万巨款获重刑

2022-12-11 11:45 浏览:

保险营销员是保险业行走的“手刺”,代表着行业的形象与声誉,但依然存在个体保险营销员借助事情条件便利通过欺骗财或误导消费者,骗取投保人保费等乱象。

案情简介:

自2017年至2021年3月,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谷某以代收保险费、在保险公司存款利钱高、有礼物赠送等名义及以虚构治理保险业务实为治理贷款业务的方法,,先后骗取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在实施骗财骗犯法的进程中,谷某还编造辅佐被害人退款等来由,以付出宝绑定被害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法,窃取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案发后,谷某偿还被害人部门经济损失。

裁判说理: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以犯科占有为目标,采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加害了国民私有工业所有权,已组成骗财骗罪;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偷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加害了国民私有工业所有权,数额庞大,已组成偷窃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偿还被害人部门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惩罚。赣榆法院以骗财骗罪和偷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谷某不平,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国保险行业有明晰划定,“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付出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从保险消费者角度看,也不能完全依赖行业自律,究竟即便禁锢再严也不免有“丧家之犬”,骗术陷阱往往是无孔不入,因此晋升风险防御本领、实时识别欺骗财陷阱,守好本身的钱袋子至关重要。 消费者在治理各项保险业务时,应注重掩护小我私家隐私,对保险公司的上门处事人员,应通过磨练证件、拨打客服电话等形式验证其身份。不将保险条约信息泄露给身份不明的人员。不泄露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码等重要小我私家书息。假如需要治理保险业务,要通过正规渠道治理,切不行盲目听信“熟人先容”等说话。尤其是投保方面,假如本身对投保进程不清楚,可到保险公司营业厅举办咨询。必然要凭据保险公司的划定,按措施服务。熟人不必然好服务,甚至有大概是骗财骗犯的“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