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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120多人参与“万达复利”网络传销平台 一名

2024-03-15 09:00 浏览:

  1月1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投资“万达复利”理财的旗号,通过微信群开展传销勾当,被告人孙某插手该传销组织后,努力成长下线,截止案发成长下线125人以上,其行为已组成组织、带领传销勾当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孙某依托陈某峰通过他人开辟的“万达复利”网络传销网站,注册成为“万达复利”理财传销组织成员,后操纵该网站平台,以投资现金即可分红为诱饵,通过微信群对“万达复利”理财传销勾当举行宣传、解说,引诱到场者交纳15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资金购置万达币得到插手资格,并以在“万达复利”理财传销网站的低端盘、高端盘投资数额的巨细和成长下耳目员的数量作为分红依据。

  被告人孙某成长孙某月(已判刑)为高端盘下线,截止2015年12月,孙某月直接或者间接成长下耳目数125人以上,人员层级达十级,被告人孙某收到孙某月银行转账13813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孙某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光胜景旅游区分局民警在辖区青秀区桂雅路某房内抓获,姑且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管所至2019年11月1日离所。

  关于被告人孙某辩称及辩护人提出孙某不是传销勾当的组织者、带领者,不组成组织、带领传销勾当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自建微信群,在群内公布宣传资料,对他人举行宣传,对于该传销勾当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成长、扩大起到要害感化,切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关于管理组织带领传销勾当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五)项可以认定为传销勾当的组织者、带领者的划定,属于传销勾当的组织者、带领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操纵“万达复利”网络传销平台,组织、带领传销勾当,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组成组织、带领传销勾当罪,依法该当惩处。

  按照被告人孙某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联合其认罪、悔罪立场,依拍照关法令之划定,被告人孙某犯组织、带领传销勾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惩罚金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