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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强迫他人插手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法院判了!

2021-10-11 22:53 浏览:

限制两名女孩的自由

并让她们插手传销组织

日前,樊城法院以犯科拘禁罪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年3月29日,某传销组织成员王某(另案处理惩罚)邀请曾经的女同学李某、胡某来襄阳旅游,,谎称会带她们去知名景点玩。二人欣然应允。随后,王某向其.率领”陈某举办了讲述。

3月30日,陈某与王某在车站接到李某、胡某后,将二人骗至樊城区松鹤路某小区的传销窝点。达到目标地后,陈某和王某暴露了他们的真脸孔。他们拿出了传销资料,积极向两个女孩游说,让二人插手该传销组织。李某、胡某得知环境后要求分开,被陈某等人拦下。随后,陈某等人以听课进修为由,轮番看守二人,限制她们的人身自由

4月6日21时许,陈某带李某外出时,李某趁其不备偷偷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当即将陈某抓获,并补救了被限制自由的李某。当天22时许,胡某也找到时机逃离传销窝点并得救。7月19日,查看院向樊城法院提起公诉。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伙同王某等人犯科拘禁他人

其行为已组成犯科拘禁罪

陈某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从宽处理惩罚

遂作出上述讯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犯科拘禁罪:犯科拘禁他人可能以其他要领犯科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可能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惩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灭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利用暴力致人伤残、灭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治罪惩罚。

为索取债务犯科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划定惩罚。

国度构造事恋人员操作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划定从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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