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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民初11598号

2021-10-22 00:07 浏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民初11598号

2019年04月11日  江苏昆山企业法令参谋状师

  原告:房*,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贾**,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工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

  认真人:王**,该公司总司理。

  第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3467170249F。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院院长。

  原告房*与被告贾**、中国人民工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备案受理后,依法合用浅易措施。审理中,被告贾**因涉嫌犯法被羁押于昆山市看管所,且尚未被提起公诉,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后本案规复诉讼。审理中,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昆山一院”)、紫金工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第三人紫金保险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核,切合��律划定,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8月14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房*的法定署理人易某及其委托诉讼署理人李红艳、被告贾**的委托诉讼署理人陈发梅、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署理人陈技(仅介入第二次庭审)、第三人昆山一院的委托诉讼署理人赵丹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抵偿原告停止2017年6月19日的医药费316286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圈外人责任强制险、贸易圈外人责任险范畴内包袱上述抵偿金钱;3、两被告包袱本案诉讼用度。后原告改观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贾**抵偿原告医药费406866.6元、住院必须品用度1428.78元、照顾护士费732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炊事补贴3000元、车辆损失1500元,共计423115.38元。事实与来由:2017年5月20日23时3��许,被告贾**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周市镇友谊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培新工场店门前路段,车辆前部碰撞同偏向在前行驶的由颜*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后被告贾**继承驾车向南行驶至明光加油站前路段,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同偏向在前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昆XXX电动自从车后部,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变乱,经昆山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在本次变乱中无责任,被告贾**负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贾**侵害了原告的康健权,应抵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人保公司作为闯祸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范畴内包袱抵偿责任。

  被告贾**辩称:无意见。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一、本起变乱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贾**醉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造成的,贾**负本起变乱全部责任,按照法令划定和保险条款约定,我司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急救用度,事发后,我司已经垫付急救用度10000元,取得向贾**行驶追偿权的权利,我司在交强险灭亡伤残抵偿限额、工业损失抵偿限额以及贸易三者险范畴内不包袱抵偿责任;二、原告告状漏列被告,苏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颜*、苏E×××××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顾伟、苏E×××××小型轿车驾驶人陆爱军虽在本起变乱中无责任,但上述各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包袱抵偿责任,因此,该当追加上述各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介入本案诉讼;三、原汇报请的医疗费数额由法院依法核实,要扣除非医保用药,在医院外药店购置的药品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四、我司不包袱本案的诉讼用度,我司不是本起变乱的侵权人,按照保险条约,诉讼费不属于我司赔��范畴。

  第三人昆山一院述称:原告因交通变乱受伤后于2017年5月21日入住我院神经外科急救治疗,于2017年6月26日出院,尚结欠45367.09元医疗费未付出,故请求两被告抵偿金额中医药费部门45367.09元直接付出给我院,不敷部门,由原告从其他抵偿款中付出。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23时3分许,,被告贾**醉酒后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周市镇友谊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培新工场店门前路段,车辆前部碰撞同偏向在前行驶的由颜*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后被告贾**继承驾车向南逃逸行驶至明光加油站门前路段,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同偏向在前行驶的由原告房*驾驶的昆XXX电动自从车后部,又继承驾车向南行驶碰撞由顾伟驾驶的停在迎宾路路口北侧等待信号灯的苏E×××××轻型��通货车后部右侧,该货车又碰撞前方由陆爱军驾驶的停车等待信号灯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造成贾**、房*受伤及五车差异水平损坏的阶梯交通变乱。2017年5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员大队作出昆公交认字【2017】第00368号《阶梯交通变乱认定书》,确定贾**负该起阶梯交通变乱的全部责任,颜*、房*、顾伟、陆爱军均不负该起阶梯交通变乱的责任。